C++中静态成员变量要在类外部再定义或初始化,否则会产生错误。
class A{public: static int a;};int A::a=0;
为什么要在类的外部进行定义的原因:
1. 在类中,只是声明了静态变量,并没有定义。
2. 声明只是表明了变量的数据类型和属性,并不分配内存;定义则是需要分配内存的。 注意:如果在类里面这么写int a; 那么是既声明了变量,也定义了变量,两者合在一起了。
3. 静态成员是“类级别”的,也就是它和类的地位等同,而普通成员是“对象(实例)级别”的。 类级别的成员,先于该类任何对象的存在而存在,它被该类所有的对象共享。
4. 现在,咱们假定要实例化该类的一个对象,那么会发生什么事情呢?
静态成员肯定要出现在这个对象里面的,对吧?这时候才去定义那个静态成员吗?这显然是不合适的。
因为,比如有另外一个线程也要创建该类的对象,那么也要按照这个方式去定义那个静态成员。
这会产生两种可能的情况:
A. 重复定义;
B. 就算不产生重复定义的情况,也会产生竞争,从而造成死锁的问题,以至于对象无法创建。
很显然,编译器不能这么干。那么很合理的解决办法,就是事先在类的外部把它定义好,然后再供所有的对象共享。
当然这样做,还是有可能产生线程安全的问题,但不管怎么说对象是创建好了,而这种线程安全问题,可以在编程中予以解决。
既然statci成员变量在类中只是声明那么就需要在类外部重新定义或者初始化